项目整体要求
实行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整个项目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实行,即地面以上单体建筑全都应当通过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满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单体建筑,如:配电室、附建式环网站、社区书店、物业办公用房、消控室、便利店、物流配送中心、环卫所、门楼、保安岗亭等,能够不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评价认定要求
01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执行《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01
主体结构部分评价分值不低于30分;
0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03
技术创新的评价分值不低于5分;
04
装配率不低于50%。
02
竖向构件预制的单体建筑,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进行评价认定,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0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0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03
采用全装修;
04
装配率不低于50%。
建设管理要求
01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以后,申请设计时期预评价;并且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施工时期评价。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首要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02
需设计变更的项目,不得降低装配率。建设单位应在重新提交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按变更后图纸测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测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实行。
▲ 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积极推动我市项目落地实行。
▲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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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查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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