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行,依据《关于印发和》(人社部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能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第三条在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作为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的凭据。
其他机构工作的人员,能够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实行、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凭据资格证书申请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登记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对其注册单位的规划成果行使签字权。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办理注册申请,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为注册规划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向规划资质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根据须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能够商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等相关业务均应通过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申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告注册状况。
第八条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九条个人在取得资格证书后的三年内,能够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其超出三年的时间部分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数据;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许多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数据,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测算。
第三章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过期未申请延续的,暂停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申请数据;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接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证明;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延续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许多于六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我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填写延续注册数据,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测算。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注册于受聘的一家工作单位;涉及变更注册业务时,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应提出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变更注册: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应聘于另一家单位执业;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动,如破产、重组等;
3.在注册有效期内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4.所在单位名称变更。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数据;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变更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许多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申请人将本人注册证书原件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五章注销和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能够申请注销注册,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后予以注销。
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