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在有效的注册周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或本人到期后未申请延续注册的,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将自动暂停。
自动暂停后申请注册的,原注册周期和暂停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经查实,注册城乡规划师有下列状况之一,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撤销其注册,并公告将其证书作废:
1.根本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2.死亡或者失踪的;
3.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具体执业行为中有严重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受到相应处理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领域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
2.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或原批准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拟批准撤销的决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公告撤销其证书。
撤销注册涉及第二十三条3至6情形的,处理结果还应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自注销注册或被核准撤销注册之日起,相关人员不得再承担城乡规划执业工作。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证书撤销后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证书后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内,相关人员能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单位变更,注册城乡规划师所从事的城乡规划相关技术工作性质发生变动,须要转换注册类型,应当申请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数据;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按相关人事规定,调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当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
第二十九条申请注册类型转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注册申请数据;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申请人将本人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