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大纲解读

作者:佚名    网校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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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大纲已经出来了。据我所知,很多考生是不看大纲的。他们觉得大纲没有具体内容,因此没有价值。这是错误的。在开始复习时,大纲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地了解一个科目的主要内容。在复习中间,大纲可以帮助我们检测自己是否掌握了相关的考点。大家手里都有一摞摞的书,一叠叠的讲义。这些书和讲义的浓缩就是大纲。所以,考生要善于利用大纲来帮助我们复习。

 

刑法大纲属于今年变动最大的大纲了。所有的科目总计新增考点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刑法就新增了12个。这是因为2015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修九”的很多新罪名就成为今年的新增考点了。

考生要注意的是:即使刑法的大纲变动很大,但是相对于全部刑法大纲而言,其变动仍然是微小的。刑法仅仅是新增了10个具体罪名,删除了9个普通罪名和1个重点罪名。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其余的重点罪名都没有改变。因此,我们在学习、使用大纲时,着重点应该是全部的大纲,而不仅仅是新增的部分。当然,新增的这10个罪名肯定是考试的重点,至少会有1至2道题。

大纲将所有考点分成三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显然,“熟悉并能够运用”的考点就是我们必须深入掌握的考点。例如,刑法第十四章的章名是“罪刑各论各说”。大纲的基本要求是: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理解“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与分类”。熟悉并能够运用“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正在复习的考生,你们回忆一下,法条竞合是不是我们在分则学习中的拦路虎和超级重点?对于这种考点,即使它很难掌握,考生也不能回避,必须想办法突破这个难点,掌握它!

对于要求“了解”的考点,看看即可。对于要求“理解”的考点,掌握其最基本的知识即可。例如,对于刑法分则中的普通罪名,大纲的要求都是“理解某类罪中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种普通罪名,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例如,对于“销售劣药罪”,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我们知道这个罪是实害犯,劣药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即有效成分不足)或者过期的药即可。不需要深究其他内容。但是,对于重点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我们仅仅掌握法条规定就不够了。考生还须掌握《药品管理法》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假药的认定、罪数的认定等的相关规定。

希望大家用好大纲、用足大纲,随时随地使用大纲来检测自己的复习程度。我们翻到一个考点,想一想相关内容。如果能回忆起来,这个考点就可以过了,不用重复复习了。如果回忆不起来,就赶紧翻书或者看老师的讲义。对于不会的考点,就多次重复,看书、做题,直到弄懂为止。

最后,给大家列举一下今年刑法大纲的变化。除了总则的一点小变化,主要变化就是新增了10个罪名,删除了10个罪名。新增的罪名,不管大纲列入普通罪名还是重点罪名,大家都要当重点罪名来复习。删除的罪名,除了嫖宿幼女罪,其余都是普通罪名,是大家原来也不怎么看的罪名,所以可以忽略这部分变化。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大纲没有改变考点,但是变化很大的一个内容: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原来规定在两年考验期内,只要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现在改为只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其惩罚是死缓的考验期重新计算,但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其备案即可。

其次是大纲新增了“职业禁止”和“假释的程序”2个考点。
再次,修改的5个罪名(本文列举的是新罪名)(1)帮助恐怖活动罪、(2)强制猥亵、侮辱罪、(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这些都是“修九”修改的。这些修改之处都是考试的重点。

新增的10个罪名:(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组织考试作弊罪、(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6)代替考试罪、(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删除的10个罪名:1个重点罪名:嫖宿幼女罪。9个普通罪名:(1)危险物品肇事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5)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6)非法占有农用地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8)投降罪、(9)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令我开心的是,我在大纲出来以前讲授过一些刑法课程。大纲新增的考点,我都是作为重点内容讲解给大家的。那么,我们就不用进行补充讲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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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司法,考试,刑法,大纲,解读  
责任编辑:iq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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