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申报手续,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在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2、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约定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经工程师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果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能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h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3、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谋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
25、发出暂停施工的起因可能源于:①外部条件的变化;②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③协调管理的原因;④承包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