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的优待对象范围的考生,可享受相关优待措施。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县(市、区)、市招办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苏教办〔2018〕16号)精神,从2019年起,对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的考生(即参加2020年及以后高考的考生)取消“见A加分”政策。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七)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强基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2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江苏省2020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6号)执行。
(三)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20〕3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规定执行。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函〔2020〕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7〕5号)规定执行。
(五)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20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0〕10号)规定执行。
(六)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空军和海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七)定向培养士官
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士官任务的完成。
(八)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