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