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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根据《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多选):
①内资企业;②分支机构;③个体经营;④其他单位(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⑤涉外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
2016年1月1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时间要求: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多选)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