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表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01
工商管理
对应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专业
02
农业经济
07
财政税收
09
金融
10
保险
15
人力资源管理
19
旅游经济
22
运输经济
对应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专业,包含邮政专业内容
23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对应原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
24
知识产权 新增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