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互通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5项,见附件)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见附件),按照原文件规定与职称相对应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新增的职业资格。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发文新增的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及时比较新,不再另行发文。
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