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政府正式聘用,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自聘用日起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获得选修课9学时;每达到12个月且所参与工作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获得选修课18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聘用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并被相关政府认可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一次性获得当前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2、注册城乡规划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规划服务,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其所参与工作且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半年实际服务时间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9学时,一年不超过选修课12学时。
3、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工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对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在其工作期间的注册周期内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4、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及其实施工作的,在省级规划评选中获奖的主要参加人员,并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在当前注册周期一次性计选修课12学时。
第十二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放注册城乡规划师公开反馈意见通道,听取意见、要求和举报。
各培训机构应当在其主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组织问卷调查,向注册城乡规划师征求课程组织和课程内容的相关意见。
对培训质量差、参加培训人员反映大的培训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构举办国家级的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应当在会前6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举办其他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应当在会前6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