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领域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领域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各地执行的有关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行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区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行工作。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学科,《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学科,《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学科。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学科。
第四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学科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须要挑选其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状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学科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施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学科,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机考考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学科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行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科设置表
附件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报考说明
01
工商管理
对应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专业
02
农业经济
07
财政税收
09
金融
10
保险
15
人力资源管理
19
旅游经济
22
运输经济
对应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专业,包含邮政专业界容
23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对应原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
24
知识产权
新增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