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法律部分一直是考查的热点:2008年A、B、C公基类试卷法律的考查比重分别占了33%、47%、20%、,2009年A、B、C公基类试卷法律的考查比重分别占了25.8%、30.8%、26.2%、,2010年A、B、C公基类试卷法律的考查比重分别占了25.8、27.4%、23%。
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笔试课程
在法律部分的考查中,对公司法的考察在选择题、案例分析中均有体现,本文从动态发展角度对公司法中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介绍。
一、公司及其特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在法律上具有营利性质的社团法人公司。
特征包括公司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联合性)。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法人性,理解法人性要从必须依法设立、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具备独立的财产意义重大,希望考生予以重视。
二、公司的设立
在设立的这个环节,因其在本省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考生需要牢固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通过对两者进行对比有助于加深理解和记忆。
通过对各地省考的分析,在考试中对法定人数和最低出资额的考查较多。
在法定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行之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考生需注意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几种情况。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希望考生在复习中能够与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进行联系,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进行的股票买卖是有时间限制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四、公司运行之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的考查已不再仅限于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其考查知识点越来越细、越来越新,《公司法》是近几年来江苏公考中一个热点,希望考生能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