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 政策解读及备考攻略

作者:佚名    网校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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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修订,为协助参与2013年考生充分了解新办法,增添应试信心,网校为大家剖析新办法的调整内容以及备考注意事项,助大家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考试。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具体内容调整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3号)
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6号)
详解
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第二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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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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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第二章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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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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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第二章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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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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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证书,简化了之前申请、受理、审查等领取证书程序。
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程序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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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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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的,不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书及相关证明到调入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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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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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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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登陆所属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
增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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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证书遗失或毁损的申请补发。
建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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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引入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第三章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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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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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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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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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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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Tags: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政策解读,备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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